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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ISO14001标准

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实现可持续发展,是当今国际社会对环境问题的共识。1992年联合国环境发展大会的召开,确定了可持续发展战略,产生了“21世纪议程”,出台了一系列国际公约,极大地推动了全球环境保护活动的开展。ISO14000系列标准正是在这样的形势下产生的,其宗旨是规范企业的环境管理行为,加强预防和控制,不断地改善组织的环境表现和行为,引导组织自觉地遵守环境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的技术要求,改进工艺,促进清洁生产,减少对环境的污染。目前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 规范及使用指南》已经由原来的1996版更新为2004版。

ISO14001:1996与ISO14001:2004的主要区别:

一、 新版标准更加强调了如下几点:

  • 加强了与ISO9001的兼容性
  • 强调与法律法规的符合性
  • 环境因素与环境污染的直接联系
  • 围绕环境因素进行持续改进

二、 新版标准在定义上与旧版的主要区别

  • 3.2 持续改进:强调持续改进是一个反复发生的过程。
  • 3.10 环境绩效:将重点由组织对其管理体系的管理转移到对其环境因素的管理。
  • 3.18 污染预防:针对避免、减少或控制环境污染更多地列举了污染预防的方法和途径。

三、 新版标准在条款上的主要变化

4.1 总要求:

  • 组织应确定环境管理体系覆盖的范围,并形成文件。
  • 应评审组织是如何实现ISO14001要求的,并形成文件(如在内审和管理评审中体现)。

4.2 环境方针

  • 环境方针应建立在环境管理体系覆盖的范围内。
  • 环境方针应传达到所有为组织工作或代表它工作的人员(例如分包方)。

4.3.1 环境因素

  • 用词的改变,将“可望对其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改为“可以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 因此在识别环境因素的时候一定要覆盖其环境管理体系范围内的所有活动、产品和服务。
  • 应识别纳入计划的活动中的环境因素,例如新的、更改的活动、产品和服务。
  • 在建立、实施和保持环境管理体系时,应对重要环境因素加以考虑。
    (环境管理体系在3.8 中的定义为:组织管理体系的一部分,用来制定和实施环境方针、管理环境因素)

4.3.2 法律法规和其他环境要求

  • 用词上用“法律法规”代替原来的“法律”,其含义更加广泛,包括适用的规章、制度。
  • 应明确所识别的法律法规和其他环境要求是如何应用于组织的环境因素的。

4.4.2 能力、培训和意识

  • 对能力、培训和意识的要求不仅局限于组织内部的人员,还包括为组织或代表组织从事可能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工作的人员。
  • 培训需求的确定应基于环境因素和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

4.4.3 信息交流

  • 组织应决定是否对它的重要环境因素与外界进行信息交流,并将其决定形成文件。如决定进行外部交流,就应规定交流的方式并予以实施。

4.4.7 应急准备和响应

  • 新版标准要求“组织应定期评审其应急准备和响应程序”,而在旧版中只要求“必要时”组织应对其应急准备和响应程序予以评审。

4.5.2 合规性评价

  • 将原来4.5.1 条款的最后一段单独列为一个条款,以强调定期评价合规性的重要性。
  • 合规性评价不仅包括对法律法规的遵循情况,还包括对其他要求遵循情况的评价。
  • 应保存定期评价的记录。

另外,ISO14001:2004对于文件控制、记录、内审、管理评审以及纠正和预防措施的描述更接近于ISO9001:2000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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